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昊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凯钦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615号之一
原告:杭州昊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08号541室。
法定代表人:虞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洪生,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龙,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凯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铁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寿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好朋,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汇银中心7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封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明,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祥,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昊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凯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龚正军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赵传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