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616号之一
原告:陈友林,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洪生,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龙,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凯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铁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寿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好朋,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汇银中心7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封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明,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祥,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友林与被告杭州凯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龚正军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赵传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