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昊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凯钦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615号
申请人:杭州昊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08号541室。
法定代表人:虞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凯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铁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寿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汇银中心7栋10室。
法定代表人:封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昊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凯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昊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凯钦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杭州昊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昊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凯钦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限额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昊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