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恢9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陈领,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住阜宁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上海夫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3134977M,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舜夫,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领、上海夫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阜民再初字第0020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领、上海夫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领、上海夫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1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常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思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