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丽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8934号之二
原告:广州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丽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炜,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杰,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丽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广州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广州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元,财产保全费3,693元,合计7,043元,由广州德洛斯照明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