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南通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2322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明湖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曹晓玲,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荣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W0AKH19。

法定代表人:梅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鲁0784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连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