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临沂兰城(枣园)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745号之二
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明湖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玲,经理。
被告:临沂兰城(枣园)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HEXQ0R。
法定代表人:刘传伟,经理。
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兰城(枣园)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9元(已减半),保全费2719元,共计6668元,由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