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无棣恒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恢5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明湖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曹晓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无棣恒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西小王乡关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棣恒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无棣恒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8121××××09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无棣恒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8662××××05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无棣恒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53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无棣恒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27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齐鲁银行6223××××94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06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314512067,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320823227,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5240××××287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64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2260××××7865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6222××××85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2182××××6677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318312159,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1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6e8fdc9e69fdc237@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7.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别怀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