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恢528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明湖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曹晓玲,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无棣恒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西小王镇关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恒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0)鲁0784执214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所有的位于无棣县棣新五路以东、海丰九路以南香格里拉15#楼2-501(产权证号:2×**)房产一处,现因该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无棣县棣新五路以东、海丰九路以南香格里拉15#楼2-501(产权证号:2×**)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