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84民初6260号 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明湖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潍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黎家坪镇太平村1组。身份证号:4329301974********。 被告:祁阳县雄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镇窑头铺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县雄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被告要求庭前进行调解,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设备款78万元,并支付货款违约金;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购买合同一份,两被告向原告订购LB2000沥青搅拌站设备一套,价格为236万元,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了提供设备义务,并按合同约定将设备按被告要求运抵、安装调试完毕,被告除分批支付了部分设备款后,余款78万元一直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另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祁阳县雄伟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80000元,分别于2023年1月10日前付款300000元,余款280000元于2023年5月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祁阳县雄伟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加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三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1月11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420元,共计10220元,由被告***、祁阳县雄伟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