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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倪化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15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714-1号
原告: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世平,总经理。
被告:倪化波。
被告:**。
被告: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倪化波,总经理。
被告:潍坊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树森,总经理。
被告:高树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化波、**、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潍坊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树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倪化波、**、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潍坊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树森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志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