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倪化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17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吕世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倪化波,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不锈钢市场**。
被执行人张艳,女,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不锈钢市场**。
被执行人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营子村西公路北iv>
法定代表人:倪化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陶家庄村西iv>
法定代表人高树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树森,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执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产一宗(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土地证号:临国用2013第**)和被执行人高树森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为:临朐房房权证临朐县字第**)/div>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庆国
审判员  丁孝军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