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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倪化波、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倪化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31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1761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16栋4123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平,经理。
被执行人倪化波。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营子村西公路北。
负责人倪化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陶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高树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树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化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忠
审判员  李学东
审判员  王金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