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24执恢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倪化波,男,1970年07月2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不锈钢市场**。
被执行人张艳,女,1967年06月1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不锈钢市场**。
被执行人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营子村西公路北。
负责人倪化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陶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高树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树森,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地上附着物及加油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2921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2019年7月5日上午10时至2019年7月6日上午10时本院依法通过临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拍卖,买受人闫桂香(身份证号码:)以最高报价23500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地上附着物及加油设备交付买受人闫桂香所有。该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闫桂香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闫桂香应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丁孝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