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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倪化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1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吕世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倪化波,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不锈钢市场**。
被执行人张艳,女,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不锈钢市场**。
被执行人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营子村西公路北iv>
法定代表人:倪化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陶家庄村西iv>
法定代表人高树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树森,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执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临朐县吉隆源加油站加油机陆台,办公用房、土地、油品等财产。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若变卖应保留价款。
三、查封动产期限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庆国
审判员  丁孝军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