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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恢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G34777420N。
负责人:区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聪,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田田,女,1991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李东,男,1968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冯志伟,男,1973年10月14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汪雨姗,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周化英,女,1944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821676-7
法定代表人:方远平。
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鹤洲路口****厅**织机构代码74886400-1
法定代表人:方远平。
被执行人:方远平,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郑文红,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执行人:苏云友,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黄斌,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帅义超,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钟春林,男,1968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方远平、冯志伟、黄斌、汪雨姗、李东、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帅义超、苏云友、***、郑文红、钟春林、周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27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债权权益人民币56,875,000元及相关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执1776号。
在该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处房产及车辆。因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重整受偿率尚不确定,是否需要处置抵押人财产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亦不确定,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以下房产: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帅义超名下位于东莞市××镇中山路××住宅楼××单元××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二、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东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创业路××西岸花园××房(房产证号:50××67);三、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文红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海西岸××(××)3栋B单元4A房(房产证号:50××03);四、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苏云友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半岛花园A区9栋云和阁C-5房(房产证号:40××71);五、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春林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北××东××房(房产证号:40××76);六、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化英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海滨大道海××西××单元××房(房产证号:50××04);七、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斌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海滨大道海××西××单元××房(房产证号:50××25);八、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汪雨珊、冯志伟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东登良路××房(房产证号:40××88)。
经查,本院(2016)粤03破1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一、批准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按照重整计划,本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货币的形式延期清偿,普通债权以“债转股”的形式清偿。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虽然本院(2016)粤03破17号案件已裁定批准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但基于主债权因“债转股”清偿、抵押权将面临无法实现等原因,请求拍卖上述抵押房产以实现其债权。
针对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请求,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书,认为:因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已获批准,本案申请执行人可通过上述重整计划实现其债权,上述房产暂无处置必要;因此,本院将暂不处置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不服上述通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执异551号,现该案正在审查中。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且该案正在审查中,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上述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冼朝暾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傅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