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恢74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7号***佳大厦裙楼1-4层,组织机构代码89237134-0。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
被执行人深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习11育宝安区西乡镇鹤洲路口41号3号厅2楼,组织机构代码7488640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蓟县上仓酒业及绿色食品加工区,组织机构代码57830653-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什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经济开发区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582167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神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45591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亨云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勒小明,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廖淑艳,女,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南昌市新建县。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什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勒小明、廖淑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6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445800.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已作出了(2019)粤0304执恢7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拍卖处理了抵押物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安路东北侧畔山御景花园4栋1005房产(深房地字第××号)、1006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493554),清偿3130000元。之后,被执行人***缴纳了2654924.02元,被执行人勒小明、廖淑艳缴纳了2640827元,扣除执行费53407.12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5266343.90元(含本案案件受理费8411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划款申请及对被执行人***、勒小明和廖淑艳执行结案的申请》,并申请解除对***、***和廖淑艳名下房产的查封。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海滨大道海语西湾花园1栋G1**502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416427)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勒小明、廖淑艳名下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东侧城市明珠花园1栋4B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215734)各50%的查封;三、对被执行人***、廖淑艳、勒小明予以执行结案。
另,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市区××路西边、××路东边东江首府3栋B2501号的房产(不动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号),成交价为1400502.50元,扣除评估费6400元、公告费1350元和执行费16165.87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1376586.63元。
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188号中隆国际御玺小区12号栋C-1101房产(不动产证号:710203706),成交价为2761245.20元,扣除评估费10400元、公告费1350元和执行费25819.48元,申请执行人就享有抵押权部分优先受偿2341947.87元。剩余拍卖款381727.85元。以及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209.38元,合计402937.23元,申请执行人剩余普通债权本金2177747.38及利息参与分配获清偿19795.63元,扣除执行费194.02元,应领取执行款19601.61元。
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起亚牌小汽车一辆(粤S×××××);查封了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津D×××××),查封期间2019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下落不明,无法处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房产(房产××号××)、××市大亚湾××**××房产(房产××号××)、××市大亚湾××**××房产(房产证号C6××94),轮候查封,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暂时无法执行。
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廖淑艳、勒小明予以执行结案。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什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丽娟
执行员 许 娟
执行员 赵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