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81民初5343号
原告: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金子山一号路北辉煌·富域城6号商住楼第2层B卡。
法定代表人:罗某1。
被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诉被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5.59元,由原告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彩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赖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