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3170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汝,北京市天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北京市天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健国际家居装饰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庭章。
原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健国际家居装饰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旭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冼颖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