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2178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何重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
被告:广东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9485K。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文辉,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303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并与仲裁认定同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 志 伟
人民陪审员 李 春 梅
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曼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