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安市鑫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704号
原告:江西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青原苑B27栋4-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3146652756。
法定代表人:熊金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鑫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富滩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69608699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鑫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5元,减半收取计2507.5元,由原告江西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