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红番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1号商业楼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工业路东头。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红番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882民初37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红番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出租协议因综合楼后院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不能视为合同管辖约定条款中所指的房屋,因此,该管辖约定应为无效。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由上诉人即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882民初3793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纠纷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涉案租赁房屋所在地沁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约定管辖问题,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出租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河南红番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乾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