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

淮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2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兆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蓉,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侯花园综合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庆祥。
被申请人:于方路,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方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3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方路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29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6月2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方路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方路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金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晶晶
书 记 员 尹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