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714号
原告: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范集水利服务站。
原告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范集水利服务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紫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