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烨建设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143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金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9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周荣。
被执行人:广州军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飞晟一街11号1304房。
法定代表人:李代春。
原告***诉被告**、***、金烨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军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0105民初字第3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借款本金15339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40000元,被执行人***、金烨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军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并计付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诉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开发区东区春晖四街123号601房产权份额;诉保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开发区东区春晖二街33号902房(已移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执行)。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143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少宁
审判员  张慧超
审判员  杨佩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李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