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烨建设有限公司

***与金烨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靓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8436号
原告:***,男,199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元枢,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9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周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林,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靓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92号308房。
法定代表人:谢昌伟。
原告***与被告金烨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靓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放
人民陪审员  陈婵珠
人民陪审员  徐国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敏霞
书记员郭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