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烨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审判民二庭与金烨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2832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审判民二庭。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2民初3385号、(2019)粤01民终960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审判民二庭的移送,案件受理费8961元由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28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升山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潘 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桂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