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禧悦酒店投资管理顾问(南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1345号
原告: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2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7937860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禧悦酒店投资管理顾问(南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97933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禧悦酒店投资管理顾问(南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690元,退回345元,原告自行承担345元。
审判员梁洪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