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3民初4509号
原告: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24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603号。
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涛、**,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立案,原告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2851元,由原告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友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季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