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破申32号

申请人: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滔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市****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李省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自动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宁波市****自动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宁波市****自动门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4)甬海执民字第69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宁波市****自动门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宁波市****自动门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8日登记设立,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路××号××室,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核准登记机关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甬海执民字第69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宁波市****自动门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89000元。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未查询到宁波市****自动门有限公司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宁波市****自动门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宁波市海曙区××路××号××室,登记机关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综上,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宁波市****自动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董际峰

人民陪审员  孙雨润

人民陪审员  竺 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胡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