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106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168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178,905元;二、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3,671.50元。因义务人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和被执行人住所地等地调查,查明本院正在另案处置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除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168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