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2640号
原告:上***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贸易商行与被告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