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济南欧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4608号 原告:济南欧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济南欧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济南欧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订货款1,150,0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2,600元;3.判决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3日签订合同,被告为原告提供货物为一次性输卵管造影导管2,400套(含8台医用臭氧治疗仪)。被告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实际发货一次性输卵管造影导管110套,被告销售至齐都医院和中国医疗器械山东有限公司(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但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医疗耗材注册证于2019年9月份已过期,即案涉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为非法产品,该产品无法销售。被告经销该产品的授权也已过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经查,原告诉请系围绕双方签订的授权经销商经销协议及合同展开。在双方签订的三份授权经销商经销协议中,均约定“所有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当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在该三份授权经销商经销协议的抬头,被告作为甲方,明确披露其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XX号XX幢XX层XX室。被告该披露的地址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应按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阳 书 记 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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