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2590号
原告:常州润慧医用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清水沟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01号18层(实际楼层1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常州润慧医用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常州润慧医用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润慧医用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润慧医用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州润慧医用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铧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