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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11执2818号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640R)。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1幢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90)。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市大道1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2818号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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