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枫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枫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5民初15784号
原告北京枫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枫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26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枫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枫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枫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8月6日15时18分,在北京市大兴区兴亦路笃庆堂村口,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单位员工***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车牌号为×××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员工***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第59701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了解,被告***系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处分别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不计免赔。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17700元;人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保险和商业保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人保公司在有责范围内赔偿合理损失,本次事故伤者***在人保公司已经理赔200000多元,交强保险已经用完,已赔偿部分应在赔偿限额内先行予以扣除,人保公司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没有异议,需原告提供相应的维修发票,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15时18分,在北京市大兴区兴亦路笃庆堂村口,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单位员工***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车牌号为×××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员工***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第59701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系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处分别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原告司机***的损失,被告人保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内赔付200000余元。原告车辆经北京达兴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花费修理费17700元。2016年9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人保公司和***支付上述车辆修理费。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认定书、索赔申请书、修理费发票、保险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保险和三者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人保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人保公司已经针对同一起交通事故用完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应该在三者险限额内继续理赔。原告修理费提供了正式发票,保险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综上,被告人保公司应该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7700元。本案诉讼费121元,原告自愿承担本院不持异议。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枫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一万七千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一元,由原告北京枫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