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虎旗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石国际汽车高新技术测试产业园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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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5民初612号
原告:***虎旗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虎旗巴彦库仁镇五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国际汽车高新技术测试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虎旗巴镇中央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虎旗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国际汽车高新技术测试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虎旗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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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虎旗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