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星沣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1民初1837号
申请人:大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范西委。        
法定代表人:刘维国,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沣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大连瑞恒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东兴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惠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君,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人大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1.69元,由原告大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