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1347号
申请人:***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1912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益小区19栋-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4373969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沣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效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距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 判 员 谷 晓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