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圣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山甘井子区***58号。
申请执行人***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圣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辽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2年8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税务、保险等,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22年8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的土地,不动产单元号210213025130GB00002W00000000,2022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圣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共计445套。
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其他财产后,再行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