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星沣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星沣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德泰弘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3民初3004号
原告:大连星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街-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涛,系该公司员工,男,1979年11月1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德泰弘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州区拥政街道19-59号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星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德泰弘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大连星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星沣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36,由原告大连星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丛中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