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7执异5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苏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8657967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仇丽***,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男,***年7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本院在执行仇丽***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没有到期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异议,要求撤销(2016)苏0707执5254号之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审查发现,异议人江苏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为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其提出的异议,没有超过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也没有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理由。
本院认为,江苏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针对(2016)苏0707执5254号之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提出的异议后,本院执行机构则不得对第三人即异议人江苏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执行裁决机构对江苏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则不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通过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针对(2016)苏0707执5254号之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万方绪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