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天誉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师宗县木材加工厂、师宗天誉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3财保12号
申请人:***木材加工厂,5303231000274。
住所:***路新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关福,经理。
被申请人:****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5303232173511513。
住所:***青海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查文彪,经理。
申请人***木材加工厂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行账号为:53×××93的账户上存款524727.50元进行保全。
本案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交纳申请费,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钱世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