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天誉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师宗天誉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师宗县木材加工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23执756号之一
申请人:****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30323217350503K,住所地***路新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关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木材加工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木材加工厂在中国建设银行53001
64753605100803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2374.50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黎书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