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天誉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木材加工厂、****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217350503K。
法定代表人:王关福,职务:厂长。
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芳,***木材加工厂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聪林,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2173511513。
法定代表人:查文彪。
地址:***。
上诉人***木材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0)云032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20)云032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木材加工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迟少杰
审判员 :李泽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 敖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