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3民初1489号
原告:****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2173511513。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217350503K。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原告****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木材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得当,本院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海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翔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