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5329号
原告:安徽香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郊区大杨乡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98246K。
法定代表人:阮仁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高,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2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66519Y。
法定代表人:李延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娟,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香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香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香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香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85元,由原告安徽香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正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婷婷
书 记 员 吴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