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香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香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香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郊区大杨乡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98246K(1-4)。
法定代表人:阮仁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67X8(1-4)。
法定代表人:张道街,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2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66519Y(1-1)。
法定代表人:卫五洲,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香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2066.56元(其中支付工程款257929.5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13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4元(其中负担案件受理费2584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司法鉴定费2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