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01民初483号
原告:何某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当周街更桑大酒店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瑞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被告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监狱服刑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唐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