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3001执14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等费用共计1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被执行人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仍拒不履行。我院于2021年05月26日从被执行人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案款1217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免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2021年06月21日领取完毕案款120000元。

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700元已由甘南州瑞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0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